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与安全,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科技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冀科财【1993】字第016号)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所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教学、科研、医疗、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繁育、饲养和应用实验动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动物中心是本校实验动物工作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全校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为全校生产供应教学科研用实验动物,同时对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验动物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动物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验动物工作管理制度。
二、搞好实验动物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完善以岗位职责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制定本校实验动物发展建设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动物工作计划。
四、每学期末负责催报各学院下学期教学用实验动物使用计划,并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具体情况审核汇总。
五、根据实验动物使用计划,制定实验动物生产供应计划,安排落实生产任务,下达生产指标,定期检查生产落实情况。
六、根据教学、科研实验需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实验动物生产、供应任务。
七、根据实验动物生产需要,负责各类饲料原料的采购、供应和加工、保管工作,保证饲料的正常供应。
八、定期对实验动物环境和笼具进行消毒和防疫,防范疫情和疾病的发生,一旦发现有人畜共患病或烈性传染病时,立即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汇报,同时立即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九、积极做好有关实验动物调研、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学术和技术合作交流,努力提高实验动物质量。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采购与供应
第六条 本校实验动物原则上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负责采购、饲养与供应,任何教学、科研单位如需使用实验动物,应提前向实验动物采购部门提出申请;有特殊要求的科研实验动物,经实验动物采购部门审核同意,也可由课题组自行采购。
第七条 统一采购和自行采购的啮齿类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实验动物。
第八条 所采购的不同来源、不同品系、品种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应严格分开笼或器具,分开饲养。
第九条 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和设施要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
第十条 我校从事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具有健全规范的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从事动物实验的工作人员,已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
(三)动物实验场所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动物实验设施及环境条件,严格执行清洁卫生及消毒灭菌制度;
(四)在进行动物实验前,明确和证明该实验的意义和必要性,科学设计和操作实验,坚决避免没有科研教学意义的动物实验;
(五)实验动物的领取
1、凡教学使用实验动物的部门,需将二级学院审批后的“实验动物使用计划”提前四周交到所在校区的实验动物供应点。科研使用实验动物的部门,需将科研处或课题负责人审批后的“实验动物使用计划”提前两周交到所在校区的实验动物供应点,以便及时安排生产或采购动物;
2、使用动物的部门在领取动物时需认真填写“实验动物领用单”,并按领用单按时领取动物;
3、在动物使用过程中,如果对动物有特殊要求应提前说明,并报实验动物中心备案后执行;
4、各部门在领取动物时应由实验员或课题组成员负责领取以免造成动物错领;在每周动物使用结束后,应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同各动物供应点核对使用数目。
第十一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要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动物实验设计,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
第十二条 动物实验要加强安全管理,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防止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必须饲养在特殊的设施内,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为使学校有一个良好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环境,充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对于实验后的动物皮张要统一交回动物室处理。对于动物饲养和实验设施内产生的废弃物、实验动物的尸体包括人体实验废弃物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包装好并贴上标签后统一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不得食用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更不得使其流入消费市场或社会,以免引发中毒、感染或其他社会问题。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成果鉴定等活动中,涉及到实验动物使用时,应提供相应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及《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将对本校从事实验动物饲养与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检查制度,鼓励全校师生员工向学校举报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实验动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