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生命科学中心及附属第一、第二医院:
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人员均应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证书”方可上岗。为保障我校实验动物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质,现对从事或准备从事实验动物教学和科研相关工作,但尚未获得河北省实验动物学会颁发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及证书已过期的人员进行统计,根据统计情况拟开展相关培训工作。请各单位根据附件要求,于3月11日前将统计表发至bfxydwzxbgs@163.com。
实验动物中心
2023年3月6日
关于开展河北北方学院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统计工作的通知.docx